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九条已废止兴建的水资源工程,位于淤泥河、圈子河流域及各县行政区域内,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内或井深二百米以内的工程,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日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两款未作规定的水源工程的兴建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