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已废止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经审批同意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取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农村人畜饮水和农业引洪灌溉,暂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农业抗旱应急,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及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