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兴建的水资源工程,位于淤泥河、圈子河流域及各县行政区域内,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内或井深二百米以内的工程,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日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两款未作规定的水源工程的兴建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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