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和废液;(二)使用高残渣留农药和化肥;(三)燃烧一切有害物质或倾倒、堆存垃圾废渣;(四)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及其他危险物质;(五)新建有污染的企业或设施。在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原有的污染水源的企业或设施,应按规定逐步转产或搬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