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在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增加地下水的开采量以及进行考古挖掘等;

(三)改变水源工程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现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