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单位,在向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登记时,应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位置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