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勘探、采煤、开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对已造成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或赔偿损失,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