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勘探、采煤、开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对已造成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或赔偿损失,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