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资源纠纷时,有权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在水资源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水的现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