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采水、蓄水、引水、排水等水工程,不得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