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