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