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