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