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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