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