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已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梯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和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水源。

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水土流失治理应当采取种植和保护林草、固坡、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综合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