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造、小流域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