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石方综合利用制度,加强区域内土石方的统一调配、管理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