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其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