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其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