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条有效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