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