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