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未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填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