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有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林业、农业、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