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农业、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