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有效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治理合同。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