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划定并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