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就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