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就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