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同时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