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中、长期计划的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