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计划编制并经综合平衡形成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计划的执行和编制计划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