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更改主要发展、调控目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令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