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