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在计划执行中,因国家、省的计划变动引起本行政区的计划变更,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相应的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