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调整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方案一般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调整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方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两个月前提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