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计划,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中、长期计划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