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计划,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中、长期计划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