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其档案:(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