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二)非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综合档案馆征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