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所有权、管理权及档案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