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所有权、管理权及档案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