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库房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有失安全的场所保管档案。对破损、褪变、霉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档案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