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本单位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