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档案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鼓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