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产品开发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档案机构以及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列入市或者县、区的重点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鉴定。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鉴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