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依照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