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须按照管辖权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科研中试项目,应当确定期限和防范措施,并按照管辖权限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