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