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重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经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省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