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的鉴定文书标准。

鉴定文书应当文字简练,表述准确,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必要时应附图片和说明。

鉴定文书应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印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