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一)提供新的重要相关鉴定资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三)其他原因确需补充鉴定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