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一)提供新的重要相关鉴定资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其他原因确需补充鉴定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